[政策解读]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6-03-06

补贴对象: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补贴金额:企业类型不同,补贴金额不同

政策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6〕109号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做好2016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于2013年1月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2.已在所属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5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5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三)项目申报时间截止2016年4月20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四)区县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不超过10个,浦东新区不超过15个。
(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64225397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8室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电话:60801111转2
 

申报条件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于2013年1月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2.已在所属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扶持力度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5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5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流程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三)项目申报时间截止2016年4月20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四)区县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不超过10个,浦东新区不超过15个。
(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三)项目申报时间截止2016年4月20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四)区县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不超过10个,浦东新区不超过15个。
(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受理服务

五、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64225397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8室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电话:60801111转2


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2.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辅导券商签署的《辅导协议》(辅导协议应注明签署日期);

4.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用情况一览表,包括支付时间、付款对象、费用内容,并附相关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合同,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5.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上市计划、当前进程等(300字左右);

6.所在区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出具的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证明;

7.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8.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由信托计划组织单位统一申报,待项目资金批复后,按实际资助情况拨付相关企业,企业不再单独申报。具体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资助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贷款情况一览表》(空表下载填报);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

4.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介绍和证明;

5.借款企业的信托借款合同复印件;

6.借款企业的担保合同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收到资助后相关资金及时拨付企业的承诺;

8.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9.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担保业务);

5.经合作银行或机构盖章的2015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应注明合同起始日期);

6.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7.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5年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较平均净资产的放大倍数,新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完税(免税)情况等;

8.全年税单;

9.按期报送业务信息的证明;

10.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1.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2016年3月份会计报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备清单);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7.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申请无偿资助的单位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等,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8.环保评价意见;

9.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0.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1*.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等)。

 

注:1、关于信用报告的查询方式可选择:方式一:登陆“上海诚信网”(www.shcredit.gov.cn),点击飘窗“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用实事项目查询入口”,进行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在线查询,自行打印查询报告,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式二:登陆“上海诚信网”(www.shcredit.gov.cn)首页“快捷预约”栏,根据网站提示携带必要资料至华山路1358号南2楼(近平武路)现场查询,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本次信用报告查询为免费事项,查询咨询电话:62125035。同时,我委将对部分信用查询报告予以抽查。

2、注“*”为可选项。

政策依据

沪经信企〔2016〕109号、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