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0年静安区标准化工作奖励

生效日期:2020-05-19

补贴对象:依法在本区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

补贴金额:1.上一年度内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 2.上一年度内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3.上一年度内获评的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等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荣誉。

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品牌建设,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根据《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和《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规〔2019〕2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申请指南。

一、申报对象

依法在本区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

二、奖励项目

1.上一年度内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

2.上一年度内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3.上一年度内获评的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等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荣誉。

三、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1.静安区标准化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2000字内,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以及企业形象展示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4.项目完成年度的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单位信用报告(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表》,可登陆信用中国(上海)首页(网址:www. creditshanghai.org.cn)—信用服务—选择“法人在线查询”或“法人现场查询”具体了解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二)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应同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应提供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材料及团体标准的原件;

2.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通过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文件;

3.获得标准化荣誉:获评标准化荣誉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递交要求

(一)递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递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递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请于《2020年静安区标准化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1)空白处加盖财务三联章(账号章)。

(四)材料装订请按照上述“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材料封面请参照附件2。

五、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到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科领取申请表并完整填写,加盖公章后,与所需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403室 标准化管理科;电话:56657070-403)。

六、受理时间

2020年5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申报条件

扶持力度

申请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到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科领取申请表并完整填写,加盖公章后,与所需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403室 标准化管理科;电话:56657070-403)。

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静安区标准化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2000字内,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以及企业形象展示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4.项目完成年度的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单位信用报告(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表》,可登陆信用中国(上海)首页(网址:www. creditshanghai.org.cn)—信用服务—选择“法人在线查询”或“法人现场查询”具体了解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二)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应同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应提供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材料及团体标准的原件;
2.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通过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文件;
3.获得标准化荣誉:获评标准化荣誉的证明材料。

受理服务

2020年5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品牌建设,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根据《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和《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规〔2019〕2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