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附典型案例介绍)

时间:2022-08-12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 阅读:2015

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发布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引领区意见》要求浦东新区做大做强文创产业,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充实丰富在线文体等线上消费业态。《引领区意见》发布一年来,浦东法院进一步加大文创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文创版权保护新需求,助力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

一、文创版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浦东法院共受理文创版权案件12943件,同比增长2.17%,其中民事案件12940件、刑事案件3件。共审结文创版权案件13685件,同比增长10.6%,其中民事案件13682件、刑事案件3件。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15335件的84.4%。


图1: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文创版权案件收结数量

受理的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合同类案件有69件,其余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此外,原告在77件案件中同时主张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表明浦东新区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形态日趋复杂,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作品本身的版权保护,还呈现出对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全面保护的趋势。

二、文创版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1.争议领域广泛化。文创版权民事案件涉及领域涵盖了影视剧、网络文学、图片、动漫、网络游戏、体育赛事、展会等当前文创产业的主要形态,特别是涉及短视频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从5起案件增长到44起案件,涉及3000余个不同的短视频片段。案件内容的变化与文创产业前沿发展趋势紧密契合,反映出浦东新区文创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鲜明特征。

2.版权运营国际化。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主体涉外的案件有11件,作品权利来自国外权利人直接授权的案件有1072件,大量的国外作品被许可给国内运营商、代理商进行版权开发运营,并直接由国内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体现了浦东新区文创产业在跨境版权开发、运营和维护领域已较为成熟,文创产业发展更加趋于国际化。

3.涉诉产品链条化。当前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正日益呈现出多维度、立体化的“大IP”生态格局。以文学作品为核心的内容运营,早已不限于传统的书籍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进一步向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生态产业链条延伸。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受理了200余起小说诉影视、游戏诉影视、动漫诉音频、影视诉周边等跨产品领域的版权诉讼,相比上年同期的不到100起案件,与文化创意生态产业链条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显著增加。

4.纠纷形态网络化。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化与数字化已成为驱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能。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发展迅猛,在催生网络文学、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等新产业形态的同时,“互联网+文化”知识产权纠纷也相伴而生。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中,80%以上为“互联网+文化”版权案件。

5.案件事实技术化。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如涉及聚合平台、云存储空间分享、网络直播、游戏换皮、短视频侵权纠纷等。这些案件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此外,技术的创新也为文化创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手段。以时间戳、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凭借其效率高、易操作、成本低的优势,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6.判赔金额上升化。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对于文创版权的侵权判赔力度不断提升。在判决的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判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8件,同比增长47.4%,最高判赔金额达到2000万元,同比增加了279%。高判赔金额及案件数量均明显增多,表明浦东法院惩处侵犯文创版权力度不断加大。


图2:高额判赔案件情况

7.维权模式商业化。随着文化创意企业维权意识的提高及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采取批量起诉的商业化维权模式的案件也明显增多。此类模式主要表现为:原告相同、被告不同且分布全国各地,诉请基本相同、案情近似,全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商业化维权模式有利于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中,逾八成为商业化维权案件,主要类型包括涉及网络文学、影视剧、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KTV的侵害放映权纠纷等。

三、加强文创版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严格保护,严惩侵权行为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立体保护功能,综合运用民事保护、刑事打击等多种手段,依法保护文创版权,严厉惩处侵犯文创版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在涉《三体》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中,没有简单运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而是根据在案证据确认原告损失不少于500万元,据此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额。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针对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及时发出诉前禁令,被申请人据此立即停止了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的行为,依法高效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冬奥会赛事节目播出秩序。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共对8名自然人和1个单位处以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

(二)坚持价值引领,规范市场秩序

坚持将文创版权保护与确立行业规则相结合,通过案件审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创版权领域良好行业风尚。在北京冬奥会即将开幕之际,就一起涉及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短视频侵犯著作权案创新探索“部分先行调解”,并成功促成双方就即将开幕的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做了协议安排,传递出法院将坚决维护北京冬奥会比赛期间节目播出秩序的强烈信号。在全国首例基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针对游戏代练行为作出的行为保全案中,向全社会亮明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治日报》头版刊发专题社评予以高度评价。注重发挥案例指引功能,作出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全国首例判决,该案于2021年12月入选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在“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活动中,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人代练禁令案等三起案例入选。依法规制权利滥用和不诚信诉讼行为,对51件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权利来源不明的案件,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坚持协同联动,构建大保护格局

加强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在打击侵权盗版、维护产业秩序等领域的交流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联动,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化解500余件案件。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探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调—执快速对接机制,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在一起涉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依外国权利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措施,仅用时16天即一次性执行到位全部案款。2021年11月,浦东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的诉调对接工作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四)坚持专题调研,发挥司法智库效能

2021年7月28日,浦东法院发布《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服务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十项举措》,明确提出加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今年3月,我院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办法》,明确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创新,推进文创领域的知识产权治理。参与浦东新区法规制定,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提供立法建议。承担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证研究》,加强文创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上海高院报批课题《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并获评优秀。开展涉疫情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并在今年上海疫情期间发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主动对接,开展行业调研走访

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举办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座谈会,文创企业代表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代表、高校学者等共同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建言献策。走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一步扩展诉调对接范围,完善双方联席会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解纷服务。调研走访浦东新区内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聚焦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听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积极回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关切。依托“倪红霞法官工作室”,以典型案例、调研论文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一年来共开展宣传50余篇次。

下一步,浦东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引领区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附:典型案例介绍


一、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案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案例简介

咪咕公司以2019-2020赛季排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安徽联通,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网络直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并认为,咪咕公司非适格主体,且涉案赛事由中视体育制作,安徽联通IPTV平台系央视新媒体平台,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不侵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在涉案赛事构成作品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宣示和层层授权表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中国排协,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能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故被告的播放行为侵权,遂判决安徽联通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咪咕公司与安徽联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体育赛事直播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其焦点在于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及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本案对体育赛事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归属、新媒体端口的传播界限等问题均进行了认定和厘清:1.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2.认可了赛事主办者享有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3.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通过合同条款解读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界限,进一步提示体育赛事节目被授权方在授权合同签订时,需要规范授权内容,明确获得授权播放的具体平台。该案判决对界定体育赛事节目作品性质、著作权归属并由此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节目在新媒体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二、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814号

案例简介

原告鸿云公司是一家主营VR全景制作及加盟服务的科技公司,被告同创蓝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VR全景、VR全景视频拍摄的公司。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机端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搜索页面的最后一个链接条目会出现被告同创蓝天公司的相关推广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同创蓝天公司采用非正当方式,将原告URL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手机端进行推广,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在搜索原告名称时,在搜索页面出现被告的推广链接,属于恶意抢占原告客户源的行为;被告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广告链接位于搜索结果页面最后一位,原告网站的链接及相关信息处于搜索页面的首位,不存在虚假宣传、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搜索引擎公司正当的商业模式,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仅在搜索引擎后台将原告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在前端其未将原告任何信息作为商业标识在其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或其网站页面中向公众展示,该“隐性使用”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主体对其相关网页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的关键词选用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识添加为搜索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本案判决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以下裁判思路: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判断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最后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分析,得出了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本案判决明确了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案件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竞争者在法律框架内竞争自由的维护,对维护互联网搜索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三、《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代练禁令案

案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行保1号

案例简介

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采取实名认证机制及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申请人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利。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游戏企业严格落实账号实名要求。《王者荣耀》游戏采取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并通过用户协议明确要求不得提供商业性代练。“代练帮”APP却可使未成年人不受限制地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导致申请人的防沉迷机制落空。基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使得申请人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亦会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对两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交易行为作出的全国首例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合议庭考量了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该诉前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代练领域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会关注并受到业内积极评价。


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诉前禁令案

案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行保1号

案例简介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以下简称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取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平台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直播,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申请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申请人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包括开、闭幕式)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被申请人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次,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发生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已经给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故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以促进北京冬奥会的合法传播,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裁定支持了针对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侵害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出的诉前禁令。涉案“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安卓手机应用软件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通过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部分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被诉行为掠取了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本案裁定不仅针对已经及正在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也针对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实况节目的行为,是对于即发侵权行为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作出,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北京冬奥会的赛事传播秩序,维护了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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